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执法检查频次,按照省的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