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