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