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创优评先等差别化管理。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依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