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