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负责、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制度。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