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

(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发包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