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