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大沙河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