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沙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沙河保护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大沙河建设和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