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开挖鱼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