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大沙河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沙河保护区,包括保护管理区和规划控制区。保护管理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大沙河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