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