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非法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