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旅游业的发展,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大事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