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日常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