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旅游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应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自治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旅游资源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县参与投资的旅游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可以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