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