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制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