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