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草原主管部门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载畜量。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