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集中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资金,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国库集中支付。

采购人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前将采购资金存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设的账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