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