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或者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