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