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