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