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