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