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