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