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由文化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