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