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