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