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汕头市、揭阳市等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潮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
(一)共同设立潮剧艺术节;
(二)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发挥戏曲院校作用,协作开展区域潮剧人才培养;
(六)推动三市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保障其跨区域的合法演出活动;
(七)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八)共同推进潮剧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九)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汕头市、揭阳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方式,提高区域潮剧保护传承水平。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