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潮剧演出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加强潮剧剧本的创作、创新,提高潮剧表演的欣赏性和吸引力,打造具有时代和区域特色的、易于传播和接受的潮剧精品,开拓潮剧演艺市场。
潮剧精品创作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色革命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潮州乡土文化等题材,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的优秀潮剧剧本。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潮剧剧本的创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