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文化专题展示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打造集潮剧传承、演出、展示、旅游为一体的潮剧文化片区,促进潮剧文化与古城旅游融合。

市人民政府、湘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城区设立包括潮剧大戏院、潮剧茶楼、潮剧文化展示馆等市级潮剧文化主题园区,打造潮州文化名片和展示窗口。

潮安区、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表演场所建设,在县(区)城区设立符合潮剧演出要求的戏院。

鼓励和支持县(区)、镇(街)、村(居)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建设潮剧表演场所、潮剧文化展示馆,开发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潮剧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