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建设,强化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突出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服务基层群众,承担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职能,增强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活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潮剧演出团体的指导和扶持。民营潮剧演出团体与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潮剧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