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平安建设的决议和决定;
(三)编制平安建设规划,研究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查相关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六)协调推进平安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镇、街道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社会治理等活动,协调指导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