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
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设立医患、家事、消费、金融、物业、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领域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加专业调解组织。
鼓励在投资、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专业化组织,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派或者委托的案件,开展商事纠纷调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