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公安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网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含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项打击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行动,依法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等载体实施诈骗、盗窃、违法销售、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企业、金融机构(含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含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反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