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