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离婚后,经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财产归一方或者子女所有的,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更登记时,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一方不履行配合登记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凭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