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