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六条有效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