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