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含优秀潮剧表演艺术家、作曲家、演奏家、舞台美术专家等)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挖掘、整理、保存其代表作品、艺术经验和历史回忆,组织实施相关研修研习培训,促进潮剧保护传承事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