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保护传承相关设施建设,改善潮剧创作生产条件,做好与潮剧保护传承相关的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育活化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潮剧保护传承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