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