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